市直各校(園):
現將《學校教學設施設備購置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你們遵照執行。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學校教學設施設備購置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校教學設施設備采購工作的管理,規范采購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實施暫行辦法》及《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市教育局關于“三重一大”的實施意見》等有關的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屬于政府采購范疇的物資(含教學設施設備)按政府采購辦法執行。兩萬元以上的物資(含教學設施設備)采購要按市政府采購辦的程序執行,十萬元以上的必須由市政府采購辦公開招標。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是單價或單次采購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兩萬元的的物資,包括教學儀器設備、行政辦公用品、課桌椅凳以及辦公所需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的物品采購資金系在學校安排的正常教學、辦公經費中開支的。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的教學設施設備購置可采用政府招標采購、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方式。購置程序:
1、各使用學校按年度計劃或實際需要提出購置申請,統一寫報告到教育主管部門裝備站審核,同時報局監察室備案。
2、教育主管部門裝備站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物資的需求、規格、型號、數量、價格、經費開支渠道等。
3、采購任務的落實:由各使用學校與裝備站共同落實采購任務,各使用學校要對技術指標負責,裝備站負責聯系供貨商,單價或單次采購超過人民幣壹萬元的,局監察室共同參與。
第六條 學校教學設施設備購置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各采購學校應成立由學校負責人牽頭的三人以上的采購領導小組。具體采購時必須有二人共同經辦,經辦人與物資驗收人不為同一人。
第八條 在進行采購時,應堅持節約經費的原則,凡能打包進行招標的應該打包招標采購,嚴禁化整為零、規避招標的現象發生。
第九條 物資(含教學設施設備)采購到貨后,使用學校嚴格按合同及相關文件進行驗收,經辦人員在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第十條 物資(含教學設施設備)采購工作應接受財務和群眾的監督。各有關人員必須嚴守紀律,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一條 局監察室每年對各學校教學設施設備采購工作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有下列違規違紀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不按本規定程序進行,擅自自行采購的。
2、與供貨單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貨款的。
3、不認真履行職責,購進的貨物以次充好、價高質次或假冒偽劣產品。
4、采購過程中,接受供貨方禮品、回扣或有價證券等各種好處費而不上交的。
5、揮霍浪費或挪用、貪污、私分采購貨款的。?ゼ/SPAN>
6、采購過程拒絕監督,對違紀違法行為有意包庇的。
第十二條 各學校在日常工作中急需要臨時采購一些小額(壹萬元以下)零星物資應制定相應的采購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教育局監察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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