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學高級教師資格條件
第一條 評定標準
中學高級教師須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一定廣度的相關學科知識;教育教學水平高、能力強,勝任中小學循環教學,熟練掌握教育教學基本功,掌握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體學生,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積極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追蹤教育科研信息,積極開展教研活動,具有教育教學課題研究和試驗的能力;指導和培養青年教師有成效,是學校的骨干教師。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普通中學、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中學部、成人中等教育機構、以及各級教研室、電教、教育裝備、基礎教育有關的教育部門、校外教育機構和專業技術職務是中學教師系列的教育事業單位的在職在崗并取得相應層次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師德良好,敬業愛崗,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嚴于律己,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團結協作,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全力做好本職工作。取得現資格以來,年度考核和績效考核必須均為“合格”以上。
取得現資格以來,出現下列情況,在規定年限上延期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報。
(二)年度考核、教學工作質量與職業道德評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延期2年申報。
(三)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者,剽竊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報。
二、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滿2年,且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滿2年。
(二)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滿5年,且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
(三)初中教師獲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滿5年,且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
(四)確有真才實學,教育教學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具備上述第(二)、(三)點規定學歷(學位)未滿5年或未具備上述第(二)、(三)點規定學歷(學位),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或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滿5年,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滿3年,取得現資格以來,如其業績條件與論文、論著條件符合本條件第七條要求,則可破格申報。
第四條 專業技術工作質量(能力、水平)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任教師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工作量和學校規定每年的聽課數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每周上課4節以上,每學期聽課10節以上;校級領導每周上課2節以上,每學期聽課15節以上。教研員、電教、裝備教師須有計劃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聽課、評課,每年不少于:縣級60天、市級40天、省級30天(提供基層證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體學生,有機結合教材內容,善于將思想政治教育滲透于教學之中,關愛學生,因材施教,結合學科實際形成教育特色。根據教育教學需要,服從學校安排,積極承擔并勝任班主任工作(須提供所在學校的評價意見)。
三、運用普通話進行教學,能使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進行過循環教學或從事初三或高三年級的教學3年以上;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須指導和參與一個實習場所的建設、革新實驗手段或開設新實驗項目;教研員、電教教師須承擔市級以上教育教學課題研究試驗工作1次以上。
四、每年進行1次校級以上公開課教學或學術報告(教研員每年承擔3次以上,電教、裝備教師每年承擔2次以上)。指導、培養1名青年教師并取得明顯成效。
第五條 業績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教育教學成績突出,在所在縣(區)范圍內有較大影響,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被評為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
二、教師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本學科優質課、課件、自制教具、錄像課、實驗技能、教學案例和論文等綜合性競賽獲市級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教研員、電教員、裝備教師獲得省級有關部門指導教師獲獎的證書。
三、指導學生獲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舉辦的本學科競賽或綜合性競賽市級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教研員、電教員、裝備教師應獲得省級有關部門指導教師獲獎的證書。
鄉鎮(不含城關鎮,下同)教師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本學科優質課、課件、自制教具、錄像課、實驗技能、教學案例和論文等綜合性競賽中獲市級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或指導學生獲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舉辦的本學科競賽或綜合性競賽市級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獎勵(多位教師指導的須列前2位)。
第六條 論文、論著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教育教學論著(主編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3篇或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6篇。
三、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4篇,并在省級以上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評比中獲省級二等以上獎勵1篇或在市級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評比中獲市級一等獎2篇。
四、鄉鎮中學教師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4篇;或在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評比中獲市級一等獎以上獎勵1篇并獲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2篇;或在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評比中獲市級一等獎以上獎勵1篇并獲縣級一等獎1篇。
第七條 破格條件
一、業績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教育教學成績突出,在所在設區市范圍內有較大影響,被評為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并獲省級以上榮譽稱號。
(二)教育教學業績顯著,教師本人參加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本學科優質課、課件、自制教具、錄像課、實驗技能、教學案例和論文等綜合性競賽中獲省級一等獎以上獎勵;或指導學生獲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舉辦的本學科競賽或綜合性競賽省級一等獎以上獎勵(多位教師指導的須列第一)。
二、論文、論著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教育教學論著2部(主編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寫不少于4萬字);
(二)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4篇。